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原則,保障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表國家要求、對標發達地區做法、對接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以審批少、流程優、體制順、機制活、效率高、服務好為目標,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良好環境。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職能轉變,以數字政府建設為牽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研究解決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結合實際依法改革創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優化審批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集中許可部門的集中審批職責;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原許可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宜劃盡劃的原則,依法推動有關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整鏈條劃轉至集中許可部門統一行使。
集中許可部門應當根據事項類型歸并審批事項,系統性優化再造審批流程。
集中許可部門的行政審批專用章(含電子印章)與原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加蓋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審批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原許可部門不得要求再加蓋本部門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審批事項容缺受理目錄。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項材料在容缺受理目錄內的審批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容缺受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改革。下放的審批事項,應當明確下放事項的名稱、依據、程序、類型等要素,下放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承接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的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承接審批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承接工作,確保承接事項有效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擴大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實施范圍,逐步增加政府統一服務事項和企業承諾事項,減少審批事項,但是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服務效能;完善施工圖勘察設計質量承諾制、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重要工程專家論證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建設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三條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管理。
直接取消審批的,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審批改為備案的,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實行告知承諾的,市場主體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
市場主體登記實行名稱自主申報制、經營范圍公示制、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推行全程電子化,壓縮辦理時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變更和注銷辦理流程,利用政務服務平臺推進部門間聯動協同,減少申請材料數量,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實現市場主體變更和注銷便利化。
市場主體注銷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一)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經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其他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場主體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權屬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四)具備使用建設用地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第十六條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簡化報裝程序、壓縮報裝時間,大限度降低產品、服務價格,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標準和服務時限等內容,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產品、服務。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稅收服務規范,推行網上辦稅業務,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保障市場主體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本省在國家授權的稅額幅度內確定稅率標準的,應當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公開征求納稅人意見,按照減輕稅負、有利招商引資和創新創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實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清單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等有上下限標準的,應當按照下限標準收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資金,發展創新創業孵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完善科技創新、融資、財務、人力資源和法律咨詢等配套服務,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優化服務流程,降低市場主體融資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開發信用融資產品,支持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提高信用評級和融資可得性。
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建立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和信貸流程,推廣使用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訂單、保單等進行擔保融資,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上市、掛牌等方式進行融資,做好上市企業后備資源的篩選、培育、輔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出資新設、增資擴股、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建立擔保費補貼機制,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完善考核指標體系,放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盈利性考核指標。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可以以金融機構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鐵路、公路、航空多式聯運體系,完善省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實現貨運供需信息實時共享和智能匹配。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優惠政策,降低貨運車輛運輸成本;完善交通運輸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執法制度,不得重復罰款、重復收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貨運涉企收費管理,健全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取消無依據、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
第二十五條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海關、邊檢等相關部門的通關協作,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聯檢聯查工作機制,優化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推進覆蓋貨物通關各環節的全程無紙化,實現貿易領域證書證明電子化管理,簡化通關手續,降低企業通關費用,推進通關便利化。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改革,實現政務服務智能化、標準化、便民化,提升政務服務效能,營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標準化的政務服務規范和操作規程,實現同一事項的名稱、依據、程序、類型等要素的統一,編制和完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以及辦事指南,并及時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提交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市場主體申請的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現場踏勘、專業技術審查、專家論證、聽證、集體討論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明確時限。涉及多個部門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標準規范體系,建設全省統一的政務云,推進政務數據全部上云,強化數據資源管理,推進政務信息機構改革。
省政務信息管理機構負責歸集、整合政務服務數據,組織建設自然人、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電子證照、信用信息等綜合數據信息資源庫,并依法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的一體化統一網絡體系,構建全方位、高效率的政務數字化應用體系,實現各級各部門政務外網一體運行、全面覆蓋。
第三十一條 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服務,實現網上咨詢、申報、審查、辦理、反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平臺辦理。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申請材料的,不再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國家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制發的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是市場主體取得相關資格的合法憑證,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全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推動多終端數據對接,實行專業化運營服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務服務業務系統應當在政務云平臺集中部署,接入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共享交換、業務協同。
政府部門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政務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安全體系,確保設施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將制定和執行的與市場主體相關的創業、創新、人才、規劃、產業、項目、市場、金融、稅費、獎勵、補貼等政策,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和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并通過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熱線等為市場主體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下列證明事項,應當取消: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的;
(三)能夠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合同憑證等證明的;
(四)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
(五)能夠通過網絡核驗的;
(六)采取書面承諾方式能夠解決的;
(七)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以及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施省、市交易目錄清單管理,實現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網絡化。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公共資源配置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全過程信息公開,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加強信息集成共享,實現不動產登記、交易“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查封、抵押、注銷登記即時辦理,轉移登記三日內辦結,其他登記五日內辦結;對企業間轉讓非住宅不動產轉移登記設立綠色通道。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和電子賣場建設,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政府采購工作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產品產地來源等不合理條件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能夠通過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F有或者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市場主體委托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中介機構,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行政機關委托的,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中介機構并支付費用,不得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懲戒和退出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查處中介機構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破產工作聯動機制,依法統籌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破產企業豁免債務、財產處置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對重整或者和解成功企業的信用進行修復。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制定實施人才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引進具體措施,在住房、醫療、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學、團隊和平臺建設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對引進人才的市場主體給予獎勵、補助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制定人力資源供求指導目錄,建立人力資源信息共享平臺,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對本部門審批或者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事中事后監管。
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事項,應當加強審批和監管銜接,確定具體部門負責監管。
對已經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的事項,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事中事后監管。
對下放審批權的事項,應當調整監管層級,由接收審批權的部門承接審批和監管職責。
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對未經備案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查處。
對沒有專門執法力量的行業和領域,審批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全省涉企信息歸集公示,完善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加強企業信用風險預測預警和動態監測;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機制。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有針對性地確定監管方式和標準規范。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規范統一、數據共享、協同聯動的“互聯網+監管”系統??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業務系統應當與“互聯網+監管”系統對接,實現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記錄、監管風險可發現、監管數據可共享。
“互聯網+監管”系統主管部門應當為各級監管部門開展監管業務提供平臺支撐和大數據分析預警服務,為各級督查(考核)部門提供本級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綜合評價和效能評估服務,評價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對監管部門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行政執法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行政執法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條 本省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四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
行業協會商會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評比、評估、升級、排名、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參加。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進行評估,清理違反法律法規、相互矛盾、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等內容。
市場主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制定機關予以審查,制定機關應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司法機關建立市場主體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依法為市場主體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受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各類涉企、涉商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主體周邊治安環境,依法辦理經濟案件,保障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時,應當依法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和在招商引資中以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諾,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變更合同或者承諾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工程未完成審計、決算為由,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還款或者賠償,應當依法納入預算,并不得違背市場主體真實意愿或者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企溝通機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一)邀請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列席政府有關經濟工作會議;
(二)在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與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交流;
(三)走訪企業,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座談、調研,了解企業或者行業發展狀況;
(四)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推廣企業產品、服務的洽談會、展銷會、推介會等公開經貿交流活動;
(五)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政策宣傳、人才培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
(六)邀請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到本部門洽談工作、辦理業務、座談交流等。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或者組織上述活動,應當遵守公務管理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損害營商環境、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濫用權力袒護有關市場主體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未按照規定落實對市場主體的優惠政策;
(三)強制市場主體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
(四)強制市場主體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商品、勞務或者技術;
(五)強制市場主體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有償培訓;
(六)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七)要求市場主體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等;
(八)要求市場主體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借款或者擔保;
(九)向市場主體攤派、索要贊助或者強制市場主體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十)侵犯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或者泄露涉及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信息;
(十一)其他損害營商環境、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公用企事業單位等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將違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